关于印发《陕西教育系统涉黑涉恶
线索管理移交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线索移送转办机制,全面推进我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现将《陕西教育系统涉黑涉恶线索管理移交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各普通高等学校涉黑涉恶线索统一报送至杨可风,联系电话:029—88668630;各地市教育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处室涉黑涉恶线索统一报送至吴永亮,电话:029—88668896。
陕西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领导小组(代章)
2019年1月22日
陕西教育系统涉黑涉恶线索管理移交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线索移送转办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线索,是指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省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摸排、发现、群众举报掌握的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涉黑涉恶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信息:
(一)涉黑涉恶线索:
1.侵占学校公有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2.干扰教育工程项目建设,强揽工程、围标串标、阻工扰工、强装强卸的黑恶势力;
3.在学校设备设施、教学器材、生活物资采购等方面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
4.在学校食堂、超市经营承包、食堂食材供货采购方面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
5.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干扰教学秩序、阻塞交通、损坏学校财物、威胁师生安全的黑恶势力;
6.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敲诈勒索,威胁师生安全的“校霸”“地痞”,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
7.干扰学校正常秩序,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长期无理缠访的黑恶势力;
8.体罚、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9.面向在校学生非法诱导和发放贷款行为;
10.教育系统内部拉帮结派,为所欲为,对抗组织,幕后组织、煽动、策划师生聚众闹事的黑恶势力;
11.各类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12.支持非法办学、非法办班的“保护伞”;
13.与教育有关联的其他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二)校园及周边治安乱点情况:
1.距离中小学幼儿园200米、高等学校50米范围内开设的网吧、电子游戏厅等经营性娱乐场所;
2.校园及周边书店、音像制品店销售带有色情、暴力、邪教等内容的违禁书籍和音像制品;
3.校园及周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生活失意对社会不满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等特殊群体;
4.校门口周边乱摆、乱放、乱停、乱卖、乱搭、乱建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乱点;
5.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欺凌与暴力;
6.上放学期间高峰勤务和“护学岗”落实情况;
7.校门口防撞墩、隔离栏和交通警示牌设置情况;
8.非法营运车辆运载学生和“校车”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情况。
(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
(四)其他涉黑涉恶问题。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均负有收集、掌握、摸排涉黑涉恶线索的责任和义务。涉黑涉恶线索收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深入细致、规范有序、证据充分、结论可靠。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的专门机构,各地各学校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进行对接,专项负责涉黑涉恶线索的接办、移送和协调、反馈等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汇总上报或反馈的线索,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办。
第五条 涉黑涉恶线索移交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省、市、县、校4级“垂直管理、平行推进”的工作模式,做好移交线索的跟踪反馈工作。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要加大线索摸排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涉黑涉恶线索的摸排,及时发现、掌握教育系统涉黑涉恶线索。
(二)对摸排掌握发现的各类涉黑涉恶线索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线索的审核和完善,并填写《陕西教育系统涉黑涉恶线索移交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整理后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政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报送至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029-88668896,电子邮箱:aqglc318@163.com,下同)。
遇有重大涉黑涉恶线索或情况的,及时向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三)对因线索举报人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直接报送至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各地市、各厅属有关处室和单位每月25日前按照《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摸排工作的通知》(陕教安办〔2018〕28号)要求,将本地、本单位涉黑涉恶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后向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七条 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全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线索进行汇总整理,经厅主管领导审核后移交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黑涉恶线索材料等,并按规定做好资料等保管和保密工作。凡造成原始资料、材料遗失或违规泄漏举报信息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对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程序处置;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
(四)未经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案件线索材料;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